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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经营资质
成立时间
2023-08-04
法定代表人
陈明华
注册资本
100万人民币
麻醉资质 / 门诊手术
无麻醉 · 无门诊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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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周边
详细地址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108号负一层101-107房(自编A06号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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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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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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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记录
行政处罚 ADMINISTRATIVE PENALTY · 1 条
信用中国
2025-07-17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穗增市监处罚〔2025〕351号
现查明,当事人是一家医疗美容机构,并获得了卫生健康部门的诊所备案,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为宣传其医疗美容项目,自2024年6月末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了相应的商业广告:1、在经营场所门口墙面挂有“黄金超声炮”字样的对比照片广告牌,展示了一组治疗前后对比照片,利用患者形象用于推销其治疗效果。在经营场所门口墙面挂有“飞顿红宝石”字样的对比照片广告牌,展示了一组治疗前后对比图,利用患者形象用于推销其治疗效果。经与当事人核实,上述宣传内容发布前未经医疗广告审查。在经营场所门口墙面挂有“灵动双眼皮/祛除眼袋”字样的对比照片广告牌,展示了2组治疗前后对比图,利用患者形象用于推销其治疗效果。3、在经营场所门口墙面挂有“骨相美人幼态脸”字样的对比照片广告牌,展示了一组治疗前后对比图,利用患者形象用于推销其治疗效果。4、在经营场所门口摆放有“高级幼态脸”等字样的立式海报,宣传期招募体验客户的优惠活动,海报上介绍了项目效果,标明了项目体验价,并印有做过“高级幼态脸”项目的顾客的治疗前后对比图,利用患者形象用于推销其治疗效果。5、在经营场所门口摆放有“轮廓精雕案例对比、面部年轻化案例对比”
处罚结果:(一)当事人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擅自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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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源声明
SOURCES · DATA PROVENANCE
- ①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东省卫健委查询 ↗
- ② 营业执照 · 工商系统全国企业信用 ↗
- ③ 主诊医师执业证广东卫健委 ↗
- ④ 行政处罚记录信用中国 ↗
- ⑤ 医疗纠纷判决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