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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经营资质
成立时间
2018-08-09
执业许可证 / LICENSE
有效期至 2028-11-20
医疗机构级别
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
林振
诊疗科目
口腔科 /医学检验科 /医学影像科******
麻醉资质 / 门诊手术
无麻醉 · 无门诊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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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周边
详细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77号首层,99号,99号之一夹层(部位:首层自编B03、B05、B07、B08、C01、C03-3号商铺,二层自编D01、D02、D03、D05号商铺
联系电话
020-8092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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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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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记录
裁判文书 COURT JUDGMENTS · 2 条
裁判文书网
裁判 2022-01-05 · 发布 2022-09-13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1)粤0105民初1664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当事人:原告-郭某[部分支持]被告-广州穗华新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案件金额:8,000.00 元
裁判结果:一、被告广州穗华新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给原告郭*;二、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广州穗华新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
裁判文书网
裁判 2022-07-19 · 发布 2022-08-02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2)粤01民终1008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法律文书
当事人:上诉人-广州穗华新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部分支持]被上诉人-郭某[部分支持]
案件金额:8,000.00 元
裁判结果:一、广州穗华新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给郭**;二、驳回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广州穗华新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穗华口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至一审法院。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
司法案件 JUDICIAL CASES · 3 条
2022-07-19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1民终10086号
广州穗华新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与郭某相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民事案件 · 上诉人 · 民事二审
2022-01-05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粤0105民初16647号
郭某2与广州穗华新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相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民事案件 · 被告 · 民事一审
2020-07-28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05民诉前调1159号
郭某与广州穗华新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相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其他案件 · 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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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源声明
SOURCES · DATA PROVENANCE
- ①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东省卫健委查询 ↗
- ② 营业执照 · 工商系统全国企业信用 ↗
- ③ 主诊医师执业证广东卫健委 ↗
- ④ 行政处罚记录信用中国 ↗
- ⑤ 医疗纠纷判决裁判文书网 ↗